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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北京华禧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诺捷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39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禧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园25号楼1层51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街15号。 原审第三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诺捷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宝山经济开发园区。 上诉人北京华禧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生公司)、原审第三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诺捷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禧公司与惠普生公司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虽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哈尔滨市”,但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北京,故本案应当由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并未规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惠普生公司与华禧公司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哈尔滨市”,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华禧公司虽主张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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