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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刘程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光学仪器厂、原审被告程建民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033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光学仪器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三道街32号。 原审被告程建民。 上诉人刘程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光学仪器厂(以下简称光学仪器厂)、原审被告程建民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程委托代理人韩强,被上诉人光学仪器厂委托代理人韩丽辉、张长红,原审被告程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程建民于2005年2月28日申请,2006年4月19日获得ZL 2005 2 0020316.3“便携式光学牙刷”实用新型专利权。2006年6月29日,光学仪器厂与程建民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约定:技术开发合作项目为激光系列产品;协议有效期1年;光学仪器厂提供研发场地、办公场所、资金、设备、原材料,负责协助程建民进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程建民按照约定的计划完成研发产品的设计、工艺、试验任务,负责产品研制成功后的临床试验,并负责产品批量生产和销售工作;程建民在前期开发的医疗产品的试制期间,同时提供第二项激光系列产品,实现每交付生产一项科研新产品,补充一项系列开发产品,始终保持同时开发、研制两项新产品;双方根据研制新产品的具体内容,另行签订产品开发合同;光学仪器厂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参与每项科研产品的立项和制订项目计划书,审核项目计划书,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负责项目计划书内物资采购工作,有义务为程建民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研发场地及中试基地,为双方已确定的研发项目及时提供合理必要的研发资金(含科研人员的工资),产品正式销售时的发货票;程建民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制订产品科研项目的立项和制订实施计划,科研经费的使用计划,但必须提交光学仪器厂审核,光学仪器厂审核同意后可实施,程建民有权选择临床试验场所,自主销售产品,程建民研制开发的产品必须要有产业应用价值,并承担试生产及批量生产的技术指导,程建民应组建1-2名科研人员从事合作开发产品的设计与研究;收益分配办法:待研发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入批量生产后,可按产品研发合同中的规定执行;违约责任: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制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006年6月29日,光学仪器厂与刘程签订《产品开发合同》,约定:本合同以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为基础;产品项目名称:激光产品系列之“便携式光学牙刷”;刘程必须在该项产品立项前将产品的项目计划书提交光学仪器厂审核,光学仪器厂审核同意后可实施;该项产品期限为1年,刘程自合同签订生产之日算起,2个月内完成设计,拿出20套样品,后10个月内完善产品工艺、临床试验、试用、改进并办理生产许可证,形成小批量生产规模;工资标准:光学仪器厂每月支付刘程薪酬为1600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