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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穆棱市丰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鸿诚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管辖异议.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32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棱市丰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东风路4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鸿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花园街。 上诉人穆棱市丰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鸿诚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丰源公司销售的种子并非宏源公司的新品种,而是假冒其品种。丰源公司虽然侵权了植物新品种权,但鸿诚公司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属于侵权赔偿纠纷,故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穆棱市人民法院管辖;2、穆棱市农业委员会对本案未正式做出处理决定,本案不属《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故本案不属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本案鸿诚公司以丰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加工并包装销售经营“合玉19”玉米种子为由提起诉讼,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故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解释》第四条关于“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的规定,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符合法律规定。丰源公司主张此案应由穆棱市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丰源公司关于本案性质应为假冒种子侵权纠纷的主张,需经案件实体审理予以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审查范围。丰源公司还主张穆棱市农业委员会对鸿诚公司起诉的事实尚未正式做出处理决定。因本案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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