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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国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03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大庆龙化新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龙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国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龙化公司与张志国均在大庆市,本案发生在大庆市,案由虽为侵犯专利权纠纷,亦属民事侵权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是司法解释,不应与法律相抵触;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民事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本案系侵犯专利权民事纠纷,故原告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作出,依照该规定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龙化公司、张志国住所地虽在黑龙江省大庆市, 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