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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秦志华因与被上诉人宋忠军、原审被告韩景兰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00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志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忠军。 原审被告韩景兰。 上诉人秦志华因与被上诉人宋忠军、原审被告韩景兰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哈民五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志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青松,被上诉人宋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桂兰,原审被告韩景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宋忠军于2002年9月4日申请,2003年8月27日被授予ZL 02 2 75147.5“框架式铝制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书记载:1、框架式铝制锅炉,它包括有铝制锅炉炉体,其特征是在铝制锅炉炉体的外壁安设有加固框架。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框架式铝制锅炉,其特征是所述加固框架由槽形金属型材纵横相连而成。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框架式铝制锅炉,其特征是在加固框架上还分别设有进煤门、观察门和出渣门。2003年11月,宋忠军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志华洗浴采暖节能设备厂(以下简称爱民区志华节能设备厂)厂区内,发现有制作完成的框架式铝制锅炉,该锅炉炉体的外壁安设有加固框架,与宋忠军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宋忠军还发现,秦志华2004年5月卖给宏泉浴池涉案锅炉一台,2005年10月卖给绥纷河湖滨大众浴池涉案锅炉一台。秦志华原是个体企业牡丹江市东安区志华洗浴采暖节能设备厂(以下简称东安区志华节能设备厂)业主。2003年11月,注册成立个体企业牡丹江市爱民区志华洗浴采暖节能设备厂。2002年1月8日,秦志华与韩景兰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韩景兰购买涉案锅炉一台。该购销合同加盖爱民区志华节能设备厂公章,签署地址为牡丹江市爱民区黄花特水对过。秦志华于2005年11月12日向宋忠军出具《保证书》,原文为:“我本人侵犯了宋忠军设计并申请专利的框架式铝制锅炉,第一台卖给哈市宏泉浴池是2003年11月13日,第二台卖给哈市佰仪春浴池、2004年2月份,其中三台卖给中间商、第四第伍台在牡市扣压(法院查封)。本人保证从2005年11月12日后不在生产销售框架式铝制锅炉。” 2006年6月7日,秦志华向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请求宣告宋忠军ZL 02 2 75147.5“框架式铝制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2007年1月5日,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4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的理由”部分记载:要想证明“国内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术,则必须证明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申请日前国内公开使用的事实;第二,该事实能够导致某一技术方案处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第三,该技术方案的内容。秦志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销售锅炉的具体技术方案,即使秦志华的证据能够证明销售给韩景兰锅炉行为已经发生,也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虽然牡市西丹浴池锅炉的标牌上记载制造日期为2002年3月,但也有多幅照片显示该锅炉上标有本专利的专利号即ZL 02 2 75147.5。如果该锅炉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即2002年9月4日之前制造的,则不可能标有专利号,因此秦志华所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对这一矛盾做出合理的解释,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请求。 原审判决认为:宋忠军的ZL 02 2 75147.5“框架式铝制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经比对,秦志华生产的被控侵权锅炉的框架技术特征与宋忠军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已落入了宋忠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秦志华主张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即已生产、销售涉案锅炉,为此举示了东安区志华节能设备厂与韩景兰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据。但该合同加盖的爱民区志华节能设备厂的公章及地址与东安区志华节能设备厂均不符,而爱民区志华节能设备厂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注册成立的。据此,秦志华关于享有先用权的抗辩主张不成立。秦志华关于宋忠军申请专利有恶意抢注之嫌,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的抗辩主张,没有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不属法院审理范围,不予支持。秦志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实施宋忠军的专利,生产、销售被控专利侵权物,已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的规定,秦志华应一并赔偿宋忠军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宋忠军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秦志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不能确定,根据专利权的类别、秦志华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秦志华的赔偿数额。韩景兰使用秦志华生产的侵犯宋忠军专利权的锅炉,亦构成专利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因韩景兰使用的侵权锅炉来源于秦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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