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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众和神华节能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09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2008〕黑知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消防路18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众和神华节能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434号哈工大科技园大厦705室。 上诉人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众和神华节能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8条的规定,同时按照《意见》第2条的规定,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众和公司及委托代理人都在哈尔滨市,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利害关系,请求指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民事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本案系侵犯专利权纠纷,还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关于侵犯专利权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原告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依照该规定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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