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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刘丕申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昆仑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鲍氏家居五金饰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903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昆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5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鲍氏家居五金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54号。 上诉人刘丕申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昆仑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木业公司)、哈尔滨鲍氏家居五金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氏五金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知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丕申委托代理人马玉坤、李春刚 ,被上诉人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委托代理人韦良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昆仑木业公司是第1061367号“Pauls鲍氏”商标和第1613645号“鲍氏”商标注册人。第1061367号“Pauls鲍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家具金属部件、家具金属小脚轮、金属活页,有效期限自1997年7月21日起。第1613645号“鲍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合页、家具用滑道(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桶、金属滑轮(非机器用)、青铜制品(艺术品)、金属管道接头、金属门把手、金属锁、金属食品柜、金属门,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7日起。2003年1月1日,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约定昆仑木业公司许可鲍氏五金公司使用“Pauls鲍氏”和“鲍氏”注册商标,在授权期限内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五金产品及包装上。鲍氏五金公司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车体、户外广告等方式长期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所展示的产品品牌包括鲍氏五金超市、鲍氏不锈钢锁、鲍氏漆等。鲍氏五金公司自1996年起连续参加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办公室证实:鲍氏五金公司是黑龙江省知名民营企业第一家参展企业,“鲍氏?PAULS”品牌是哈尔滨市的名牌产品,被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客商所认可。鲍氏五金公司自1996年起连续十年参加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广州市家具协会证实:“鲍氏”、“PAULS”产品销售至印度、马来西亚、俄罗斯等国。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鲍氏”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2002年12月至2005年12月;认定“Pauls鲍氏”注册商标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2005年10月至2008年10月。哈尔滨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鲍氏牌合页“哈尔滨名牌”证书,有效期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授予鲍氏/PAULS牌合页、滑道、锁具“哈尔滨名牌”证书,有效期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黑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鲍氏合页“黑龙江名牌”证书,有效期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予鲍氏五金公司2001-2002、2003-2004、2005-200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2003年10月,黑龙江省质量协会授予鲍氏五金公司“全省用户满意企业”证书,授予其鲍氏五金为“全省用户满意产品”证书。 2006年9月4日,德国鲍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鲍氏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同年9月23日,德国鲍氏公司与揭阳市东山区创特五金厂(以下简称创特五金厂)签订《授权生产和经销委托合同》,授权创特五金厂在中国独家生产和销售其指定的系列品牌,该系列品牌只许可在五金产品上使用;德国鲍氏公司提供产品包装图、商标等,期限两年。同年9月29日,创特五金厂向德国鲍氏公司支付授权生产和经销管理费3万元。哈尔滨市道外区伟建装饰材料商店(以下简称伟建商店)原业主为石磊,自2003年起经销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的鲍氏铰链等五金产品。2006年12月20日,伟建商店业主变更为刘丕申,并成为创特五金厂在黑龙江省正式授权的代理商,销售创特五金厂生产的德国鲍氏公司(监制)的五金系列产品。其中铰链、静音抽屉等产品的包装袋、包装箱正面印制“德国鲍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监制)”或“德国鲍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2006年12月20日、21日、22日,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对齐齐哈尔市、大庆市、讷河市、嫩江县、大兴安岭等地销售德国鲍氏公司生产的“鲍师傅”牌合页的经过进行了公证。2007年4月28日,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对伟建商店营业员将德国鲍氏公司(监制)的“鲍尊”牌半折合页、汽动枪钉、静音抽屉导轨当做哈尔滨鲍氏生产的产品向购买者介绍和销售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原审法院认为:昆仑木业公司的第1061367号“Pauls鲍氏”注册商标和第1613645号“鲍氏”注册商标有效,根据合同约定,鲍氏五金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自1996年起,即将上述商标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第6类家具金属部件、金属合页、家具用滑道、金属滑轮等五金商品及其包装上,并通过多种媒体长期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其商品质量较好,在黑龙江省销售地域较广,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较高。获得了多项荣誉,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结合该商品及其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情况,可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著名商标,应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刘丕申主张其销售的德国鲍氏公司的五金产品包装上,完整使用了德国鲍氏公司的全称,其没有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也没有将涉案的注册商标文字作为商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但突出使用并不仅限于常见的将企业字号以不同的字体、字号或者颜色突出出来的方式。有时,使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仍可以构成突出使用。判断构成突出使用的关键在于对企业字号是否以醒目或者显著的方式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从而达到混淆的效果。刘丕申销售的德国鲍氏公司(监制)的五金系列产品的包装物上虽然使用了德国鲍氏公司的企业全称,但在整个包装物上,“德国鲍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字体较大,颜色突出,该企业名称非常醒目和突出。在企业名称中,除字号外,其他部分仅反映了企业的所在地、企业性质和行业特点,企业字号是经营者的特有标志,起着最重要的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消费者在看到“德国鲍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时,注意到的仍然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即“鲍氏”。而“鲍氏”是昆仑木业公司、鲍氏五金公司的注册商标,是该公司区别于其他同业的特有标志。刘丕申销售包装物标有“德国鲍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五金系列产品,使消费者不能将其与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使用“鲍氏”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正确区别开来,不可避免地产生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刘丕申构成对“鲍氏”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昆仑木业公司与鲍氏五金公司注册和使用“鲍氏”商标在先,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刘丕申作为五金产品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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