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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哈尔滨家乐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31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家乐福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5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新路4号。 上诉人哈尔滨家乐福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秋林糖果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知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家乐福公司承认:2007年6月13日,哈尔滨顺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商品合同,向该公司供应“伊雅秋林”牌肉灌制品,由于顺和公司的误导,以及生产厂家的商品外包装、广告等刻意宣传,造成该公司对于“伊雅秋林”红肠与“秋林”红肠两个品牌、两家生产企业的关系产生混淆,以为是系列商标,产品渊源一致,故对外销售称“伊雅秋林”红肠和“秋林”红肠。家乐福公司承认侵犯秋林糖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强调是由于顺和公司的误导造成的。基于以上事实,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家乐福公司今后不再经销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中含有“秋林”字样的肉灌制品,不再经销字号含有“秋林”的企业生产的肉灌制品(秋林糖果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的“秋林”牌肉灌制品除外),以避免引起商标侵权纠纷。 二、家乐福公司赔偿秋林糖果公司人民币10万元,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壹个月内支付,到期不支付,按一审判决执行。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