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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31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庆北1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东五条路平安街125-7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库,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知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林玲、郑建国,被上诉人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库、委托代理人陈晓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不再生产本案涉案侵权产品; 二、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5日前给付牡丹江市汇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15万元,如不按期给付,则按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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