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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北京派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电视台、原审被告荆晟作品发行合同违约纠纷管辖异议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62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派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A-721号。 法定代表人秦世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电视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寅奎,该台台长。 原审被告荆晟。 上诉人北京派明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电视台、原审被告荆晟作品发行合同违约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1、派明公司与黑龙江电视台已明确约定案件由“公司所在地司法机构”,即派明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电视台不是“公司”。2、本案所涉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合同履行地应为北京市东城区,而不是哈尔滨市,原审法院认为“付款地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3、2008年5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派明公司就《协议书》履行提起的诉讼,黑龙江电视台对该案未提出管辖异议。现黑龙江电视台就履行同一协议发生的争议,于2008年5月8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晚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因此,本案应移送先立案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黑龙江电视台答辩称:1、《协议书》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司法机构提请裁决”,其中“任何一方”与“所在地”相对应,真实含义是任何一方的己方所在地,不仅指名称中带有“公司”字样的派明公司所在地。2、本案合同为双务合同,黑龙江电视台亦有向派明公司支付预付款的义务,且派明公司办理委托事务是在所有的授权代理区域,当然包括哈尔滨市,所以哈尔滨同样是合同地履行。3、黑龙江电视台发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派明公司起诉黑龙江电视台的案件后,曾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沟通,该院答复:两案当事人不相同,不属于同一案件,不能合并审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黑龙江电视台以黑龙江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名义与派明公司在《协议书》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司法机构提请裁决。”其中“任何一方”应当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即黑龙江电视台与派明公司。派明公司主张该条款中的“公司”仅指该公司,黑龙江电视台则未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本案合同中除争议条款外,其它全部条款均以 “甲方”、“乙方”指代黑龙江电视台、派明公司。根据该合同使用语句,不能认定“公司”仅指派明公司一方。因此,该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理解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各自住所地司法机构提请裁决。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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