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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量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精打测量仪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广才、被上诉人魏天水、被上诉人经挺度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93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3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精达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行路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天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挺度。 上诉人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量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精达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达公司)、被上诉人周广才、被上诉人魏天水、被上诉人经挺度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哈民五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量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焦波、郑峰,被上诉人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才及委托代理人韩卓、詹志坚,被上诉人周广才及委托代理人詹志坚,被上诉人魏天水的委托代理人詹志坚,被上诉人经挺度的委托代理人詹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哈量集团原系哈尔滨量具刃具厂,是专门生产精密量仪产品的企业,生产销售有3202G、3204、3004、3802、3903型等系列齿轮量仪产品。哈量集团的3204型齿形齿向测量仪1986年获得黑龙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3204齿形齿向测量仪、3408 上置式大齿轮自动周节测量仪、3406自动周节测量机1987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哈量集团于1985年5月作出哈量发字(85)第49号《关于印发“哈尔滨量具刃具厂保密制度(草案)”的通知》,于1993年10月作出哈量办字(93)190号《关于印发“哈尔滨量具刃具厂保密制度”的通知》,制定保密制度。 周广才于1991年起在哈量集团任工程师、齿轮量仪室主任,哈量集团于1999年12月作出《关于给周广才除名的决定》。经挺度于1993年4月25日任哈量集团量仪研究所总设计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96年底退休后被返聘回哈量集团工作。2001年2月,哈量集团出具了与魏天水于2000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精达公司于2001年2月14日申请成立,周广才、魏天水为该公司股东,周广才为董事长。精达公司在经挺度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列为技术顾问。没有证据证明经挺度曾在精达公司任职和工作。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动力分局(以下简称动力工商局)在哈量集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就本案相同事实和理由立案进行处理。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2005年4月6日作出国科知鉴字(2005)09号《技术鉴定报告书》,主要内容为:动力工商局的委托,就哈量集团举报精达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哈量集团提供的3204型齿形齿向测量仪图纸和3903齿轮测量中心图纸中所记载的产品结构信息,属于公知技术信息;上述图纸中所记载的产品的具体设计参数(包括尺寸和公差配合)和产品具体设计的技术要求信息,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因为其未提供具体的产品的生产工艺,无法对生产工艺的公知性进行判断。精达公司提供的图纸和软盘所记载的同类产品的技术信息与哈量集团的3204型齿形齿向测量仪图纸和3903型齿轮测量中心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相比较:产品原理相同,二者产品的具体设计不一致。哈量集团在诉讼中提交了《精达公司对哈量量仪产品关键技术使用情况剖析》和《鉴定申请书》,请求对精达公司的JC25型齿形齿向测量仪与哈量集团的3204型齿形齿向测量仪等同类量仪产品,对精达公司的齿轮测量中心与哈量集团的3903型齿轮测量中心的核心部分和关键技术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属实质性不同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精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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