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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刘春娜诉被告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850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原告刘春娜诉被告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晶、郭都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策、马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2003年6月27日签订技术合同书一份,合同内容为φ1600mm切割花岗岩锯片的制造技术及工艺,合同还对技术标准、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预测、履行的期限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转让费用,购置了设备,进行了人员培训等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以对锯片的制造技术进行改进为由,至今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06,2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转让的技术是经过长期实验和研究切实可行的,并经过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鉴定,被告转让的技术成熟可靠,不存在任何问题。被告按合同规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支付其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03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项目名称:φ1600mm切割花岗岩锯片的制造技术及工艺。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1、φ1600mm切割花岗岩锯片的制造技术结合剂配方,原材料技术标准,金刚石的技术标准及检验方法;2、φ1600mm切割花岗岩锯片的操作工艺,包括混配料工艺、热压工艺及焊接工艺;3、φ1600mm切割花岗岩锯片的质量指标:切割速度为3m2/小时,切割寿命为>180m2/片;4、φ1600mm切割花岗岩锯片的原材料成本<800元/付(不含税,不包括基体)。三、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金额及其支付方式:技术转让费40,000.00元,首付80%,即32,000.00元,合同完成后余款一次付清。四、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2003年6月至7月在郑州进行人员培训,2003年7月至8月在吉林省吉林市进行现场培训,生产出合格产品。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受让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六、验收标准和方法:现场验收(在受让方所在地进行)。七、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技术成果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有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技术转让费32,000.00元(2003年8月28日又支付8,000.00元,共计支付技术转让费为40,000.00元),并按被告要求在被告处购置了生产锯片的设备(烧结压机、混料机、高频焊机),购置原材料,租赁了厂房,安装了变压器,在被告处培训了技术人员等进行锯片生产必备条件的投入,开始锯片试制生产,期间被告派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生产,但始终未生产出达到合同要求标准的合格产品,致使原告提起告诉。原告为此投入如下资金:购置生产锯片设备款(烧结压机、混料机、高频焊机)64,600.00元、厂房租赁费40,000.00元、购置安装变压器费用80,000.00元、购置原材料费用37,017.00元、电费3,235.70元,合计224,852.7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技术转让合同,原告提供的转让费收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设备款收条、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费收条、购置原材料发票和收据、购置安装变压器收据,被告提供的培训确认书和转让费收据,本庭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技术的让与方,应保证其转让技术成熟可靠,并按合同规定为原告生产出合格产品。而被告在原告按其要求购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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