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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双城市金城农业科学研究所诉被告吕海宝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91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双城市金城农业科学研究所诉被告吕海宝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城市金城农业科学研究所委托代理人季彦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海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科研所选育的玉米新品种金玉1号,已于2003年3月被国家农业部批准为国家保护新品种,品种权号为CNA20010113.7。该品种是我所独家选育、繁制的新品种。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我单位同意或委托而私自繁制销售产品的行为,应视为侵权违法行为。2004年,被告未经品种权人同意,而在自住所在地自行和组织农民生产繁制原告人持有国家授权保护的玉米新品种金玉1号。被告繁制金玉1号的母本自交系1780市斤,繁制金玉1号杂交种4800市斤,合计为6580市斤。经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梨树县石岭公安分局的有力配合,于2004年11月24日,原告已将被告繁制的金玉1号的母本及金玉1号的母本杂交种以每市斤2元的价格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耗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打击侵权行为,由于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现权利持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