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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吉玲、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力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50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原告吉玲、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后者以下简称康弘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力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玲、康弘公司和被告力源公司的上述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吉玲、康弘公司诉称,1998年8月、9月,吉玲取得了“一种治疗高血压病的中成药”和“松针的新用途”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2003年3月,吉玲将上述两项发明专利许可给康弘公司独占使用。康弘公司生产的“松龄血脉康胶囊的处方及主要原料松针在制备治疗心血管疾病药物中的应用受专利权保护。2004年2月,被告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松龄血脉康胶囊”改剂药品“松龄血脉康片”的注册。被告申报的“松龄血脉康片”是按照“松龄血脉康胶囊”的处方进行生产。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专利权和独占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申报、生产“松龄血脉康片”的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力源公司辩称,我公司在2002年进行研制“松龄血脉康片”时,经调查得知原告所诉称两项专利分别于2002年9月18日及2002年10月30日被国家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被终止,故研制时并未侵权;在申报过程中,得知该二专利权于2003年3月30日被恢复,但该恢复系国家有关部门违反了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为,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 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和合议庭的认证,以下事实可以确认: 1998年8月22日,吉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松针的新用途”和“一种治疗高血压病的中成药”两项发明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951088637、95108973。该两项专利分别于2001年7月27日和2001年8月30日因未缴年费被终止,后分别于2001年5月16日、2003年7月10日被登记恢复。该两项专利权现为有效。 “松针的新用途”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松针在制备治疗高血压的药物中的应用”;“一种治疗高血压病的中成药”发明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治疗高血压症的药物,其特征在于该药物的原料配方为:松叶1000-2000克,葛根400-800克,珍珠层粉50-120克。” 2003年3月,吉玲承诺康弘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外独占生产、销售和使用“松龄血脉康胶囊”,使用有关“松龄血脉康胶囊”的生产技术。该胶囊处方发明专利“一种治疗高血压病”和“松针新用途”等专利权无论是否终止,均不妨碍康弘公司前述权利。 被告力源公司向吉林省药监局申请“松龄血脉康片”药品注册申请形式审查,该局于2003年12月24日发出受理通知书。被告力源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松龄血脉康片”的药品注册,该局于2004年2月2日受理,目前处于待审批状态。 被告庭审中承认其申请药品注册的“松龄血脉康片”的处方与其为申请该药品注册而生产的样品的处方均为:松叶1350g, 珍珠层粉67.5g,葛根450g, 该药用于高血压病。 上述事实,有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公证书、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审评进度查询、被告申请“松龄血脉康片”药品注册的样品处方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力源公司的申报、生产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吉玲的专利权和原告康弘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现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合议庭综合评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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