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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曹富贵与被上诉人张文林、曹延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130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上诉人曹富贵与被上诉人张文林、曹延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6)长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曹富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富贵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大伟,被上诉人曹延朋、张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审诉称,原告于2000年5月17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冰下布网引线机”的专利申请,2001年1月13 日被授予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L00233324.4);2000年5月17 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冰下布网引线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0年11月11日被授予“冰下布网引线机”外观设计专利权 ( 专利号 ZL003062121.O )。原告取得该两项专利权后,原告经营的开原市辽北渔具制造厂生产经营该专利产品。原告的专利产品在大安市场销售一段时间后,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销售的专利产品一模一样。原告购得该产品,经对比剖析,发现被告产品不仅重复了原告在其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所披露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等同特征),而且从尺寸、结构、比例、元器件的布置和材料上,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所载的图片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一、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二、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 三、停止对侵权产品的一切商务活动和广告宣传; 四、赔偿因被告侵权行为自2001年至 2006 年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五、本案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2007年3 月7日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五项变更为,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一审辩称,原告恶意诉讼,原告请求宣告被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书中,指出了双方产品的区别和被告产品的落后性,因而缺乏创造性,但现在原告又称被告仿制其专利,自相矛盾。被告早在几十年前就已自行研制该产品,一直生产至今。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对以下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二原告于 2000 年 5 月 17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冰下布网引线机”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分别于2001年1 月13日及2000年11月11日被授予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 ZL00233324.4 及 ZL00306212.0)。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为:“一种冰下布网引线机,它主要由浮体 (1)、驱动器(2)、驱动轴(3)、齿状轮(5)、电源盒(6)等组成,其特征在于: 圆柱壳体(21)的两端通过密封垫(14)分别旋拧有圆锥壳体(19)和圆盖(20)而成浮体(1),圆锥壳体(19)的尖锐上旋拧有放水塞(13),圆柱壳体(21)内安装有驱动器(2)和电源盒(6),驱动器(2)内安装有直流电机(16)、传动轮(17)和驱动轮(18)啮合,驱动轮(18)的驱动轴(3)的两端分别旋拧有密封油套(4)和齿状轮(5),圆柱壳体(21)上固定有显示灯(8)和支撑滑杆(9),电源盒(6)上固定有拉线开关(7),拉线开关(7)与开关线(10)连接,开关线(10)上条有密封套(11),开关线(10)与渔网线(15)相连,保险绳(12)的一端与渔网线(15)连接,保险绳(12)的另一端与支撑滑杆(9)相连”。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公开了该外观设计的各视图。上述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现为有效专利。现原告注册了开原市辽北渔具制造厂个体经营渔具制造等。 被告于2000年7月11日申请,于2001年6月11日被授予“冰下引线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02年6月14日被宣告无效。被告作为大安市月亮泡镇富贵修理部个体业主,经营渔具加工等,直到目前一直生产被控侵权产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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