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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诉张红梅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40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原告炊大王公司诉张红梅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炊大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宏伟,被告张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炊大王公司诉称,原告于1998年2月7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炊大皇”和图形组合的商标,自取得注册商标后,我公司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对“炊大皇”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炊大皇”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且先后获得各种荣誉称号,且产品质量优良,畅销全国,远销海外,由此可见“炊大皇”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被告于2006年7月在松原市开设了炊具商店,在其销售的炊具上都贴有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已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确认“炊大皇”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张红梅辩称,我在销售产品时使用了“炊大皇”商标,构成侵权属实,但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炊大王公司系炊具专业生产厂家,是浙江省五金制品协会团体会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金华市支会和中国国际商会金华商会会员、中国315优质品牌网会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TIPS中国国家分部杭州中心站支持网成员单位,浙江省抗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是中国500佳民营企业之一,该企业先后被评为浙江省重点私营企业、浙江省商业信誉优良企业、永康市先进私营企业、1996年至2001年度金华市百家质量信得过单位、质量保证产品信得过企业、全国名优产品售后服务先进单位、全国质量服务消费者满意企业、首选消费示范单位、2004年至2005年度永康市百家科技型企业、中国市场质量合格 服务放心 信誉良好企业、质量信誉跟踪企业(产品)、全国质量稳定信誉保证企业、永康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03年至2005年度纳税优胜单位。金华海关、永康市统计局、永康市财政局、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日用五金分会永康市不粘锅行业协会证明该企业近几年在产值税收为同行业第一名,销售量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三位。1998年2月7日”炊大皇”和图形组合的商标(以下称“炊大王”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注册,其注册号为1148237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1类“铁锅;硒铁锅;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非贵重金属餐(刀;叉匙除外);盒;锅盖;茶壶;非贵重金属沏茶茶具;玻璃罩;暖水壶”。炊大王公司注册“炊大皇”商标后一直使用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并投入大量资金宣传“炊大皇”商标。截止目前,炊大王公司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宣传费用,缙云仙都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广告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04年至2006年的广告宣传费用为2,815.81万元。现炊大王公司的产品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炊大皇”商标及产品荣获97购物首选品牌、浙江省地产名品、永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金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99中国五金博览会名品、99浙江省用户满意商品、金华名牌产品、中国质量过硬放心品牌、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优质名牌产品、湖北市场名优主导品牌、浙江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优质品牌、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品、第八届中国五金博览会名品、中国知名品牌、全国售后服务优质、放心知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浙江五金名品、质量保证产品、“创新、诚信、优质”品牌产品、中国驰名品牌、“质量、服务、信誉”消费者可信产品、第十届中国五金博览会名品、永康名牌产品、全国用户满意品牌、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国家检测连续达标产品,获得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金奖、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防癌硒铁锅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等。因此,原告的“炊大皇”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 被告张红梅于2006年7月成立松原市宁江区炊天皇炊具用品商店,2007年2月25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厨房用具零售,其在销售的商品上擅自粘贴并使用了“炊大皇”商标。被告在庭审中承认知道“炊大皇”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炊大皇”商标,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愿意停止使用该商标,但考虑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故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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