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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四川省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诉王丽娟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752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原告吉香居公司诉王丽娟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香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刚,被告王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香居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5月7日向国家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吉香居+拼+图”(以下简称“吉香居”商标)商标,其注册号为1763407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9类。目前,企业已发展成为集研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遍及全国各地,并出口畅销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享有极高的声誉。我公司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投入巨额资金对“吉香居”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吉香居”商标在全国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吉香居”商标先后获得四川省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多次被认定为质量合格产品。由此可见“吉香居”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近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将“吉香居”文字登记为字号,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其行为淡化了“吉香居”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对“吉香居”驰名商标的侵害。故请求法院制止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 被告王丽娟辩称,对原告享有“吉香居”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异议。但不知道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的“吉香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酱菜类,而我登记的字号为粮油店,两者属不同种类。故我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吉香居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原告所有并使用的“吉香居”商标注册的证据。 (一)原告享有“吉香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 1.四川省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四川省吉香居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国家商标局2002年5月7日核准注册的第1763407号“吉香居”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商标审查注册处于2006年11月2日核准注册的“吉香居”商标注册证书。 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于2006年6月20日核准注册的“吉香居”注册证明书。 5.中国调味品协会于2006年5月24日给国家商标局出具证明,推荐“吉香居”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吉香居”商标获得荣誉的证据。 1.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原告“吉香居”注册商标为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四川著名商标”。 2.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授予“吉香居”商标为“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 3.四川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认定原告企业为“省级扶贫龙头企业”。 4.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授予原告企业为“二OO四年度守合同重信誉企业”。 5.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5年四川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中,授予原告企业为2005年至2007年“AA级企业”。 6.原告企业产品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2005年至200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原告企业产品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2006年至2009年HACCP认证证书。 8.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原告企业产品于2005年被认定为绿色食品A级产品。 9.四川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于2006年认定原告企业产品生产基地为绿色食品基地。 10.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认定原告企业产品为“眉山市知名旅游产品”。 11.四川省眉山市委、市政府于2006年认定原告企业为“眉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农业产业化10强企业”。 12.四川省眉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于2005年授予原告企业为“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13.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于2006年授予原告企业“第四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14.四川省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于2007年授予原告企业为“消费维权诚信单位”。 15.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于2006年授予原告企业为“消费维权诚信单位”。 16.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四川省工商联合会于2007年授予“2006年四川省成长型中小企业”。 17.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于2006年授予原告企业为信用等级“AA+级”。 18.中国食品工业协会2006年授予原告企业“2005—2006年度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 19.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区政府于2006年授予原告企业“2006年度纳税大户”。 20.四川省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于2007年出具检测报告,证明“吉香居”产品通过权威部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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