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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岩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166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兴大豪公司)与被告陈岩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丹丹,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00年9月25日,是专业从事工业缝纫机电脑控制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大豪DAHAO及图”商标(第938763号)于1995年5月18日由北京一轻研究所申请注册,并于1997年1月28日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原告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合法受让取得“大豪DAHAO及图”商标专用权。 早在1995年,北京一轻研究所就开始在其研发的电脑刺绣机产品上使用“大豪DAHAO及图”商标,时至今日,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已有十几年之久。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原告生产的“大豪DAHAO及图”牌系列缝制设备电脑控制系统产品的质量及功能已经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在国内的缝制设备电脑控制系统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一直保持在75%以上,相关的电脑控制器配套产品也相继出口到东南亚、南亚、中东、拉美、非洲、欧盟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原告生产的“大豪DAHAO及图”牌系列缝制设备电脑控制系统产品也得到政府主管机关的认可和表彰,2002年9月,“大豪电脑刺绣机控制系统产品”荣获2002年北京名牌产品称号;2004年9月,“大豪牌BECS系统电脑刺绣机控制系统”荣获北京名牌产品称号;2006年9月,“大豪牌工业缝纫机”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等等。由此可见,原告的“大豪DAHAO及图”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大豪DAHAO及图”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2007年初,原告发现,被告陈岩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注册中文域名大豪.net和英文域名da-hao.net,并开办网址为www.大豪.net和www.da-hao.net的网站销售缝纫机、豆浆机、干洗机等产品,并在网页上大量、突出使用“大豪网”、“大豪网商城”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将与原告“大豪DAHAO及图”驰名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大豪DAHAO”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大量使用“大豪网”进行宣传、销售商品的行为,显然是在恶意攀附原告“大豪DAHAO及图”驰名商标的良好商誉,故意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牟取经济利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 被告辨称:1、原告“大豪DAHAO及图”商标知名度很小,并不构成驰名商标;2、原告的“大豪DAHAO及图”商标在“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域名、网站名称上使用“大豪”文字,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3、被告开办“大豪网”并销售缝纫机、豆浆机并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其请求5万元赔偿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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