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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翟作仁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纺织科学研究院科技成果奖励报酬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484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作仁,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1段染房里5号楼3-2-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纺织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翟作仁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纺织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纺织研究院)科技成果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四知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翟作仁、纺织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7年在纺织研究院原院长李景弟的主持下开始研制开发导风筒产品:该研制分成二部分,一方面是对生产导风筒的布料进行研制,另一方面对制作导风筒的设备即多功能导风筒热熔粘合设备进行研制,李景弟安排翟作仁作为其中一员,负责设备改造部分,还有其他技术人员一同参与,于1998年初试制成功,后开始应用于实际生产,于1999年6月10日纺织研究院实验厂与铁法矿务局订立产品合作合同,约定:实验厂按铁矿务局一次性付给实验厂热合机款24000元,同时铁法矿务局每年使用纺织研究院生产的PVC双抗导风筒涂塑布10万米,单价为11.5元。纺织研究员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热合机以成本价售出,没有利润。1999年8月30日纺织研究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00年获得专利,名称为"增强型多功能导风筒热熔粘合生产设备",设计人为李景弟,专利权人为纺织研究院。后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2000年沈阳市科委对增强型多功能风筒进行成果鉴定,并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其中载明翟作仁作为主要研制人员对设备研制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2001年1月翟作仁获得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三等奖,获奖项目为增强型多功能风筒,并领取300元奖金。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翟作仁是否是热熔粘合法风筒生产技术及多功能导风筒热熔粘合设备的主要研制人和设计人。2、纺织研究院是否从该项成果中获得了收益。翟作仁在纺织研究院工作期间,积极参与了对多功能导风筒热熔粘合设备的研制与开发工作,这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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