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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王世忠与沈阳市煤炭工业公司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7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原告:王世忠。 被告:沈阳市煤炭工业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财落乡马古村。 法定代表人: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海华,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世忠与被告沈阳市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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