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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魏清、周培军、王长伟与张海茹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922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原告:魏清。 原告:周培军。 原告:王长伟。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荔枝,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茹。 委托代理人:陈兆剑,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清、周培军、王长伟与被告张海茹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晶、徐文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三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荔枝、被告张海茹及委托代理人陈兆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2月14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米力农注射液及原料的技术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三原告提供化学仿制药米力农注射液的研制并获得批件的技术服务,原告给付相应的服务报酬。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全部报酬款的义务,并按被告的要求购买了2万元米力农原料药,后被告告知原告该协议没有国家标准,不能研制和生产。原告己购买的原料药无质量问题不能退货,留存又会危及人身安全,遂进行了销毁处理。原告因被告科研失误造成该笔原料款损失,应给予赔偿。原告己付的合同款均转入其他合同项目。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米力农注射液及原料的技术服务协议》;2、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米力农注射液及原料的技术服务协议》,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及被告负有的合同义务;2、购买原材料(传真),证明本案中的原材料是应被告要求购买的;3、原告损失明细,包括:(1)收款收据;(2)汇款凭证,证明被告科研失误,导致原料过期,原告损失2万元。 被告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应原告的请求发的传真,当时是原告要买原材料,让被告方提供规格和数量,不能说明原告买原料是应被告要求;对证据3的汇款单和收款收据不一致,汇款单汇给的是个人,收款收据开的是单联收据不是厂家的发票,即然原告购买了货物,现在货物应该存在,被告认为如果原告确实购买了原材料应有货物发货单。 被告张海茹辩称:1、本案所涉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基于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被告负有接受原告委托提供药品技术服务、获得生产批件的义务,原告负有给付技术服务费的义务。但应当指出的是,自合同签订后,米力农注射液及原料的国家试行药品标准一直未转为正式标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仿制,此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实现且合同双方均明知此事实。2、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履行不能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根本不存在损失,该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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