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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大连文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宏伟、大连名扬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633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0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文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勤俭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朱有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宝明,辽宁沙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宏伟,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文化街8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名扬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昌街3号。 法定代表人:修培,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军,北京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文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海文化发展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潘宏伟、大连名扬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扬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知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海文化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宝明、被上诉人潘宏伟、被上诉人名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文海”商标及许可使用 本案所涉“文海”商标,注册人系潘宏伟,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起十年,核定服务项目系第35类中的:推销(替他人)、拍卖、进出口代理(商品截止)。该商标系由文字、图案组合而成,包括汉字“文海”和汉语拼音“W”。 2004年2月18日,潘宏伟与名扬公司、大连文海书市签订合同约定,潘宏伟许可文海书市使用上述“文海”商标,使用期限至2009年;许可使用期间,发生纠纷由文海书市自行处理,与潘宏伟无关;商标许可费每年5万元。 二、文海书市开办 大连文海书市由沈阳军区后勤部大连金轮实业公司和大连市中山区政府共同创办,于1996年10月开业经营,经营地址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勤俭街74号,经营范围包括图书、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用品的零售,主办单位系前述大连金轮实业公司。 1999年4月20日,因国家政策调整,军、企分离,大连金轮实业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春和企业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春和公司”)签订移交协议书,约定:前述文海书市于当日正式移交春和公司;移交后,春和公司保持文海书市的名称,经营范围和交易方式不变,该书市现有房产、办公用品等使用分配,另行协商。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市场变更登记。 2002年,因市场原址系部队房产、部队不搞经营,前述文海书市迁至中山区勤俭街82号;2003年,因政府机构革、街道办事处合并、公司进行调整等原因,主办单位变更为名扬公司,负责人为潘宏伟。两次变更均办理了市场变更登记。 三、文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开办及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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