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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沈阳市旋转机电设备研究所与沈阳市通联机电设备制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39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沈阳市旋转机电设备研究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徐维忠,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金文权,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锡镇,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通联机电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40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夏,该厂厂长。 法定代表人:李良志,辽宁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旋转机电设备研究所(以下简称旋转研究所)与被告沈阳市通联机电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通联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2月1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王晶共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文权、戴锡镇,被告法定代表人何忠夏、委托代理人李良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1991年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营旋转设备设计、研制、安装、调试等,自成立以来负责设计、安装了全国很多知名建筑物上的旋转餐厅,如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兰生大厦等。但原告近日发现,被告在其企业网站工程业绩上公开宣扬上述项目是其制作的,其行为严重损害原告企业声誉,而且其利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扩大其企业影响力获得了更多不法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网络宣传与其媒体宣传相比,其影响力更大、更持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更为巨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2、被告承担因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合理支出。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兰生大厦等都是何忠夏负责设计生产制造的。在这些工程建设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何忠夏与原告签订有承包聘用合同。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何忠夏负责旋转平台设计、技术、工艺、生产、计划工作。被告在企业网站工程业绩中所列由何忠夏负责设计生产制造的工程项目全部属实,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告的宣传没有给原告造成侵害。因此,被告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