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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原告丹东农业科学院与被告辽宁丹铁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747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丹东农业科学院,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草河经济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景希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明旭,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丹铁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平顶堡镇。 法定代表人:范香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树勋,铁岭市“14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文惠,铁岭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丹东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与被告辽宁丹铁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铁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7月2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徐文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控侵权品种进行技术鉴定的请求,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知产中心)于2005年3月8日作出技术鉴定报告书,本院于2005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农科院委托代理人韩明旭,被告丹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香久、委托代理人周文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农科院诉称:2003年至2004年期间,原告于辽宁、吉林两地市场上发现被告生产的“创奇0209”以“新丹科2109”的名义进行销售,并与原告经国家农业部授权的“丹科2109”属同一品种,被告于2003年生产被控侵权品种4000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8万元;3、被告赔偿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2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丹铁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被告以“新丹科2109”的名义销售“创奇0209”与事实不符;2、被告生产的“创奇0209”是经过辽宁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与原告的“丹科2109”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属同一品种,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植物新品种证书,证明原告拥有“丹科2109”的品种权;2、购货凭证、信誉卡,证明被告在市场上确有销售行为;3、侵权案件调解终止说明,证明该案在辽宁省农业厅的行政处理己经终止;4、2004年9月16日辽宁省农业厅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证明证据5的真实性和有效性;5、2004年5月8日由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被控侵权品种与原告的授权品种属同一品种;6、被告给辽宁省农业厅的答辩书,证明2003年被告生产被控侵权品种55万公斤;7、原告损失的计算依据,原告从育种基地购进种子为每公斤3.90元,销售价为每公斤9.20元,每公斤利润5.30元;8、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调取的被告于2003年1-6月销售“创奇0209”的销售明细帐,证明被告实际生产被控侵权品种所获的金额。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1、2、3、6、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2、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违反法律程序,不具证明效力;3、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检测部门不具有资质,取样送检的过程没有通知被告,程序违法,不具有证据效力;4、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是原告单方提供的证据。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辽宁省农业厅[2004]20关于公布2003辽宁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结果通知,证明“创奇0209”依法享有品种权;2、辽宁省农业厅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立案通知书,证明原告到法院起诉之前,已经到其他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本案属于行政案件;3、2004年5月8日农业植物新品种检测报告,这是原告单方检测报告(同原告证据5);4、“创奇0209”品种田间测试结果,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品种不是同一品种;5、丹东第五研究所关于铁岭实验站遗留问题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原来曾经合作过;6、被告方提交给农业厅的答辩状,证明反驳事实(同原告证据6);7、2004年3月30日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的检测报告,反驳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5,证明由同一检测机构出具的同一检测事项内容表述不一致;8、玉米新品种“丹科2109”授权使用协议,证明原、被告2001年曾经合作过;9、技术合作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曾经合作过;10、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的通知[2004]19号文件,证明“丹科2109”品种描述与“创奇0209”描述形态是不一致的,证明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