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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沈阳农业大学与上诉人杜鸣銮、徐锦、原审第三人蔡士斌、李秀兰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617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农大)。住所地:沈阳市东陵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该校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鸣銮,男,193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沈阳农业大学退休职工,住址:沈阳市东陵区马官桥89号113栋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锦,女,193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农业大学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立群,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蔡士斌,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世宾育种研究所所长,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58号121。 原审第三人:李秀兰,女,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沈阳世宾育种研究所职员,住址同上。 上诉人沈阳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农大)因与上诉人杜鸣銮、徐锦,原审第三人蔡士斌、李秀兰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四知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大的委托代理人王强,上诉人杜鸣銮、李锦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群,原审第三人蔡士斌、李秀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农大为辽宁省科技厅玉米新品种选育科研课题的参加单位,承担玉米新品种选育的科研课题。杜鸣銮是农大玉米课题组的成员,1994年退休。退休前从事玉米教学和玉米新品种选育工作。徐锦是农大的退休职工,1990年退休,退休前从事田间实验和统计分析的教学工作。杜鸣銮、徐锦系夫妻关系。蔡士斌、李秀兰主要从事玉米新品种选育工作,不是农大的职工,二人系夫妻关系。杜鸣銮在职期间,从事科研的收支册上记载的科研项目为“高赖氨酸玉米育种”。1996年一2000年丹东农科院每年拨给杜鸣銮1万元用于高赖氨酸玉米育种。1996年杜鸣銮向农大提出返聘申请,但没有农大的批准,杜鸣銮从农大处领取返聘费用。1997年,杜鸣銮、徐锦、蔡士斌、李秀兰四人将从铁岭交换来的母本C8605-2与蔡士斌、李秀兰选育的父本LD46即“沈农309”进行杂交培育,选育出玉米新品种,1998年该玉米新品种获得辽宁省预试第一名,暂定名为“沈农87”。“沈农87”是普通玉米品种。2000年4月27日,农大农学院与杜鸣銮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杜鸣銮将其选育的“沈农87”授权给农大农学院开发,杜鸣銮一次性将亲本转交给农大农学院生产经营,双方合作开发的品种净收益按比例分成。2001年4月7日,蔡士斌、李秀兰同意以杜鸣銮、徐锦二人的名义申请品种权,后二人向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了“沈农87”品种权。2002年11月1日该品种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CNA20010054.80农大的科研育种名录中没有有关“沈农87”的计划任务。2001年12月30日,该品种通过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2002年5月杜鸣銮与农大签订了劳动合同。杜鸣銮2000年至2002年仍在从事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撰写论文。2003年4月28日原告以“沈农87”系职务育种,该品种权应归属农大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沈农87”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争议焦点一: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沈农87”的新品种公告日为2001年11月1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1年11月1日至2003年11月1日,农大在此期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杜鸣銮的主张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二:本案争议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就本案而言,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