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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张连增与孙继福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65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2006]沈民四知初字第16号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沈民四知初字第16号 原告:张连增,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朝阳市经济林研究所所长,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南塔街4委4组57号。 委托代理人:齐冰,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朝阳市北方鲜枣研究所科技人员。住址同原告(系原告女儿)。 被告:孙继福,男,汉族,1955年4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街五委三组16号,系朝阳市大铃铛枣实验示范园负责人。 原告张连增与被告孙继福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月1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王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因原告提出对被控侵权品种进行鉴定的申请,本案中止审理。2006年4月4日、2006年12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连增、委托代理人齐冰,被告孙继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十几年的研究,选育出我国首次发现的耐寒鲜枣新品种金铃园枣(铃铛枣)。通过了辽宁省科学成果鉴定及辽宁省林业厅林木良种审定。2005年11月28日原告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0日。初审公告日为2005年2月24日。原告为推广新品种,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被告利用该商机,未经育种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朝阳大鲜枣、惠宁鲜枣(金铃园枣)种苗。被告于2005年非法销售侵权苗木10万株,违法所得35万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先行停止2006年销售出圃6万侵犯品种权苗木行为;并对侵权苗木提取拍照、封存;2、被告赔偿2005年销售10万株侵权苗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万元;3、被告在侵权范围内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的枣园是大铃铛枣园,始建于2000年3月。该品种是国家命名的品种,是中国果树志枣卷中七百个品种之一,己有上百年的栽培历史。被告园内栽植的大铃铛枣树己有五年树龄其接穗来源于李学民枣园。被告从未使用过金铃园枣的名称。大铃铛枣与金铃园枣不是同一品种,被告枣园的建园时间是2000年,原告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时间是2004年,授权时间是2005年。因此被告的大铃铛枣比原告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时间早,并且该品种是果树志枣卷七百个品种之一,与原告的金铃园枣不是同一品种,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品种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连增于2004年12月10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了“金铃铛”枣的植物新品种申请,2005年2月24日初审公告,2005年11月28日授予品种权,品种权号:20050035,所属的属(种):枣,授权品种名称:金铃园枣。该品种的主要特征:1、成熟期。中晚熟,正常成熟期九月中下旬;2、抗寒性。分布区在我国枣树分布区北界朝阳市;3、果实特征。3-1单果平均重26克,最大75克,3-2果面稍不平整,3-3近圆形,3-4红褐色,3-5柱头残存;4、果核。果核较大,椭圆形,多含种仁;5、结实特性。早果性强,1、2年生新枝普遍坐果。 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被告的被控侵权品种进行鉴定,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及现场拍照(附光盘)。被控侵权品种的相关特征如下:A、成熟期。成熟期在九月下旬;B、抗寒性。种植地为我国辽宁省朝阳市;C、果实特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