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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于学忠与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71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辽宁省高级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辽民四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学忠,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前进委二组。 委托代理人:高明先,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辉山农业高新园区赵家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锡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铁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 上诉人于学忠因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民四知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香谷1号”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为其所有。 经审理查明,于学忠系“香谷1号”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其与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曾就“香谷1号”项目进行过合作。2006年4月于学忠同意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对“香谷1号”申请品种权保护。在此期间,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曾为该项目投入部分资金。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诉争的“香谷1号”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归于学忠享有。 二、于学忠同意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沈阳瑞元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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