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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刘烈壮与杜坪、辽宁天利铝塑建材有限公司、沈阳华之杰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94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委托代理人:王勇,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辽宁天利铝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十字街镇龙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杜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元海,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云峰,丹东汇申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杜坪。 委托代理人:杨广慧,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云峰,丹东汇申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沈阳华之杰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翟家乡小于村。 法定代表人:王朝占,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烈壮与被告杜坪、辽宁天利铝塑建材有限公司、沈阳华之杰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2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晶主审、代理审判员侯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