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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英雄(集团)英雄公司与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有限购书、张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65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波,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 委托代理人:杨义平,住址同上,沈阳市和平区联华文化用品商店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张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1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晶、侯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4月8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