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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苏智思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璐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1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原告:江苏智思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杜爱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宏九,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璐璐 委托代理人侯清译 原告江苏智思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思公司)与被告王璐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智思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宏九、被告委托代理人侯清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智思公司成立于1996年,当前是我国生产烟草机械制丝线设备的三大企业之一,是集科研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智思公司成立以来以民族烟机工业的强大为目标,不断创新,整合优势资源,构建起基础坚实,有持续发展能力的规模企业,强势挺进中国烟草机械行业第一阵营。企业早在2000年11月28日就注册了1482717号 商标(以下简称智思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七类上。 原告智思公司从使用智思商标之初,公司上下就都十分重视这一商标品牌,认识到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还成立了商标管理机构,严格规定了商标的管理和使用方法。智思商标及其使用企业多次获得国家、省、市荣誉,产品畅销全国,智思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了极高的知名程度。2007年末,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恶意抢注了“ZS灯具网.com”域名。经原告与其协商被告要求有偿进行转让否则就不予注销域名,原告认为智思商标已符合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条件,被告注册的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且被告的行为存在恶意,已构成侵权。请求人民法院:1、对原告的商标按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互联网上注册的“ZS灯具网.com”。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于2007年12月在互联网上注册了“ZS灯具网.com”注册为域名,虽注册了但是并没有实际销售产品,没有销售行为,答辩人注册的“ZS灯具网.com”网络域名与原告1482717号 商标近似,原告的产品是烟丝设备与答辩人注册的灯具不是同类产品,原告的商标并没有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不同意注销域名也不同意赔偿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四组证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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