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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叶维及、邓承承、周淑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659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原告: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习友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昭信。 被告:叶维及。 委托代理人:刘晓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邓承承,系沈阳市东陵区鑫顺铭电器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同上。 被告:周淑兰,系沈阳电子市场宇航电子器材商店业主。 原告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维及、邓承承、周淑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晶主审,代理审判员侯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昭信、被告叶维及、邓承承的委托代理人张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目前是中国最大的洗衣机生产基地、中国最大的综合家电制造企业之一,为国家大型一档企业。集团主产品“荣事达”牌系列洗衣机深受消费者喜爱,集团生产的饮水机、电磁炉等小家电产品也以较高科技含量迅速赢得全国消费者信赖。“荣事达”既是原告依法注册的商标,也是原告企业的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5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叶维及以“慈溪市百力电器厂”(以下简称百力电器厂)的名义,大肆生产、销售标注“深圳市荣事达电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荣事达公司)的饮水机产品,销往全国各大主要家电批发市场,对外均宣称是“荣事达”产品。侵权产品采取将“深圳市荣事达电器有限公司”全名作为产品显著标记的做法,达到变相使用“荣事达”注册商标的目的,造成了市场混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被告叶维及公然在《慧聪商情广告》上刊登招商广告,影响十分恶劣。被告邓承承是侵权商品在辽宁市场的总代理商,其销售覆盖辽宁全省。被告周淑兰也直接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在产品销售中,被告均宣称自己销售的是“荣事达”系列产品,在宣传单页、发票、产品包装上均突出使用“荣事达”字样,侵权商品还模仿原告的广告语。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荣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赔偿调查费用人民币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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