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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6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沈中民四初字第62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31—J。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翔,北京市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玉涛。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解放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谷元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宝昌,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中军。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2月2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文彬主审、代理审判员张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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