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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大连网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50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志刚。 委托代理人:陈榕金,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网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英卿、李军,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网星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志刚、陈榕金,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段复龙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原告享有独家授权的《金枝欲孽》等6部电视剧的在线有偿播放服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关闭其网吧内部《上海滩》、《金枝欲孽》、《法政先锋》、《天龙八部》、《赌场风云》、《陀枪师姐》等6部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删除储存在其服务器中的上述侵权作品源;二、被告在《大连日报》上及其网吧电脑显示页面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四、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费用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在诉讼中辩称,香港TVB公司已授权香港TVBI公司全部作品的发行权,原告自香港TVB公司处取得的授权虚假;原告无证据证实公证员亲自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内容虚假。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香港TVB公司取得该公司摄制的《上海滩》、《金枝欲孽》、《法政先锋》、《天龙八部》、《赌场风云》、《陀枪师姐》等电视剧的独家专有授权,授权期限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包括:上述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电视剧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等。 原告于2007年7月20日发现在被告经营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网星天地”网吧的局域网内复制有上述电视剧可供点播放映。 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与律师约定应支付律师费2万元。原告为本案诉讼已支付公证费5千元。 又查明,香港TBVI公司在其网站中声称,其拥有香港TVB公司每年制作的节目的独家发行权。 被告提供香港TVBI公司的授权协定和香港TVB公司的授权声明的影印件,两份文件分别记载:两公司将在互联网、局域网通过家用电脑在线点播电视节目的权利授予原告,但授权不包括网吧等。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该文件来源于http://w.org.cn/user1/4/archies/2007/1422.html。 2007年12月,香港TVB公司、香港TVBI公司等共同签署证明文件证实:就TVB节目在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吧播映权而言,香港TVB公司是其节目的唯一合法版权拥有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著作权证明和电视剧光盘、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公证费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当庭出示,本院查证属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涉案电视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若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即香港TVB公司为作者。原告自该作者处取得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未经原告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内以有线方式向相关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特定空间内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上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又因原告自作者处取得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利,被告的侵权行为未涉及原告的人身权利或人格利益,原告有关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影响范围等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被告有关发行权由他人享有、原告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取得虚假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影印文件,因原告否认,且该证据又非来源于原告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其真实性不能证实,其待证事实与本院已查明、业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依诉讼法规定公证的文件证明的事实相悖,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据此提出的原告无相应授权的辩解,亦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网星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内停止《上海滩》、《金枝欲孽》、《法政先锋》、《天龙八部》、《赌场风云》、《陀枪师姐》等6部电视剧的点播服务及与之相关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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