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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元宝山区陈氏骨科医院与元宝山区平庄镇卫生院、陈卫国侵犯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282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1KB
文件简介:原告元宝山区陈氏骨科医院,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北环天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涛,院长。 委托代理人巴布,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卫生院,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院长。 被告陈卫国,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执业医师,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北七家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飞,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元宝山区陈氏骨科医院诉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卫生院、陈卫国侵犯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06年4月27日受理,并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办公楼墙体上标注“陈氏骨科”、“北七家陈氏骨科”字样的牌匾、广告牌摘除,二被告停止使用标注“陈氏骨科”、“北七家陈氏骨科”字样的病历、病志、处方、公章、牌匾、发布广告。二、元宝山平庄镇卫生院在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463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陈卫国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内蒙高院提起上诉。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从1992年12月31日至今,原审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始终为“陈氏骨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0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光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巴布、李晓军,被告元宝山区平庄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被告陈卫国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陈希凡个体诊所经元宝山工商局批准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北七家村开办“北七家回春骨科医院”。1992年12月31日该医疗机构经卫生部门核准登记,名称始变更为陈氏骨科门诊所,因该门诊所在治疗骨质增生、间盘突出等各种骨科疾病方面有独到之处,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此后“陈氏骨科”即作为该医疗机构的简称而为公众及政府机构所知悉。此后,陈氏骨科门诊所自平庄北七家搬至平庄北环天山路。后经医疗机构和工商部门的审批,先后变名为赤峰市陈氏骨科医院和现在的元宝山区陈氏骨科医院。经过多年的发展,“陈氏骨科”作为医疗机构在骨科治疗方面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但自2000年12月份,陈卫国擅自使用“陈氏骨科”的名义向患者提供服务,尤其陈卫国挂靠元宝山区平庄镇卫生院后,二被告在元宝山区平庄镇卫生院墙体突出使用“陈氏骨科”字样的广告牌,用原告名称印制广告、病历,私刻带有原告名称字样的公章、印签。并在媒体上以原告“陈氏骨科”的名义发布广告,误导患者,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不良后果,虽经原告发布声明,但被告仍未停止侵害行为,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称权的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000元,对被告非法所得收缴。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公证费、广告费及原审、本审律师费计86510元。 二被告辩称:陈希凡与陈卫国是同胞兄弟,二人均系子承父业,掌握了中医正骨技术,陈万山是陈氏骨科秘诀的创始人,陈氏骨科的服务标示是陈氏家族共同享有的财富,非某个人所独有。1992年陈希凡与陈卫国分开经营,陈卫国独立经营,挂牌为平庄北七家陈氏骨科。2000年12月31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卫生局审批,陈卫国从业的医疗机构命名为元宝山区北七家陈氏骨科。被告取得的该字号使用权在先。被告为了依法保护陈氏骨科服务标示不受侵犯,于2002年6月25日申请注册“平庄陈氏骨科”商标,于2002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北七家陈氏骨科”商标,并最终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告人最早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2001年12月31日取得的,且该许可证核定的机构名称是陈光涛西医诊所,诊疗科目是西医儿科、内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元宝山区工商局以原告“陈光涛西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前置审批要件核发“赤峰市陈氏骨科医院”营业执照是违法的。到了2004年8月25日,原告人才取得了元宝山区陈氏骨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中医骨伤科。所以,原告取得“陈氏骨科”名称使用权在后,被告未构成侵权;被告人陈卫国拥有“平庄陈氏骨科”和“北七家陈氏骨科”的服务商标专用权,且系元宝山区平庄镇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二被告均有权使用“平庄陈氏骨科”和“北七家陈氏骨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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