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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张宏、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伊味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16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张宏、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张宏对专利号为ZL2007 3 0159487.9的包装袋(烤馍锅巴)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且原告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原告张宏授权已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独家许可使用权。后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伊味思”牌香酥烤馍产品的包装袋外观与二原告生产的“烤馍锅巴”包装袋外观设计极为近似,足以使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产生混淆。原告认为,被告内蒙古伊味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为已构成对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独占许可权的侵犯,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宏、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内蒙古伊味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伊味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使用与原告张宏、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或近似的外包装,并在2009年1月31日前对其生产的涉案“伊味思”牌香酥烤馍包装袋外观进行改版,且改版后的包装袋应完全区别于原告张宏、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烤馍锅巴”包装袋的外观设计。 二、被告内蒙古伊味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包装袋改版后的包装袋外观设计(定版)应征得原告张宏、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 三、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