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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为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为一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186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 Dunhill Limited),住所地30 Duke Street ,St.James's London,SWIY 6DL,England。 法定代表人Elmarie DE BRUIN。 委托代理人张华、何蛟,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为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周聪威,董事长。 被告包头市为一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周聪威,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龚磊、邬艳,均系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为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市为一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华、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龚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Alfred Dunhill Limited(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成立于1893年,是世界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服装、皮具、眼镜等领域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商业活动。自1983年进入中国以来,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多个大中城市设立了“dunhill(登喜路)”服饰专卖店,该品牌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0年6月dunhill(登喜路)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为有效的保护涉外高知名度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4年10月25日、2005年3月14日、2005年8月3日发布通告,禁止当地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销售《通告》中的商标商品,原告注册的商标作为涉外高知名度的商标名列其中。经原告申请,商标局于1984年6月15日、1990年10月10日和1995年7月7日分别核准了第18类“d”图形商标、“登喜路”文字商标和“dunhill”英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209338号、531133号和754711号;经原告申请,商标局核准了第25类“DUNHILL”英文商标、“d”图形商标,注册证号为:3330100号和3098366号。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dunhill”英文商标、“登喜路”中文商标等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钱夹等,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2006年 6月7日,原告向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区分局投诉被告的侵权行为,该局对被告的侵权产品进行了查处并作出昆工商扣留字(2006)第045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该商品不是原告生产也非原告授权生产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二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07年6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60元,共计150060元;三、二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四、被告在侵权场所以书面形式公开说明真相,消除影响;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 1、“dunhill”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号为754711。 2、“d”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号为209338。 3、“登喜路”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号为531133。 4、“DUNHILL”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号为3330100。 5、“d”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号为3098366。 6、2000年6月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7、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 8、被告包头市为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一购物广场于2006年6月6日出具的号码为00566982发票一张。 9、“dunhill”钱夹实物及工商局查处侵权产品的照片复印件。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