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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扫兴市力博电缆有限公司与杨忠明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684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7KB
文件简介:原告绍兴市力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平水镇东桃村。 法定代表人姚幼甫,绍兴市力博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祖辉,绍兴市力博电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忠明,男,38岁,汉族,莫旗尼尔基镇忠明杂货店业主,经营场所呼伦贝尔市莫旗尼尔基镇北环路口。 委托代理人丁宗捷,男,33岁,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商场巷口5号。 原告绍兴市力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明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日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力博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祖辉,被告杨忠明的委托代理人丁宗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市力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博公司)诉称,力博公司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本为叁仟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电视电缆、通讯电缆、电磁线、异型钢材、铝板、铝带、铝箔;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等。力博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以下简称力博商标)于1997年6月14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029957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源材料。原商标注册人为绍兴市电视电缆厂,2005年11月28日原告受让该商标。力博商标还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 自力博商标被核准注册以来,原告及原商标注册人一直持续使用该商标。期间,原告及原商标注册人通过电视、报纸、杂志、户外路牌、包装、互联网络及参加展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国众多地区的相关公众中对力博商标及产品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力博牌铜扁线、铜排(铜扁线)等产品的销售网络遍布浙江、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山东、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福建等全国大部分省市。原告公司注重科技创新,先后研发成功的“物理高发泡聚乙烯绝缘射频同轴电缆、无缝铝管外导体物理发泡电视电缆、连续挤压一次成新型电磁线(铜扁线)”,均填补了国内空白,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分别被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2006年力博电磁线(铜扁线)被认定为绍兴市名牌产品,力博商标被评为绍兴市著名商标。原告公司1997年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05年被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为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本案中的被告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中心注册了www.力博电缆.cn中文域名,域名中的主要部分“力博”文字与原告“力博”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系对原告力博商标的复制。被告域名注册后,曾要求原告有偿购买,但双方因转让价格协商未果。 综上所述,原告注册并使用的力博商标系在市场中具有较高声誉,并为广大相关公众所认知的驰名商标,对此知名度被告应当知道,在此情况下,仍抢注中文域名,可见其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为此,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的电源材料商品上的第1029957号力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根据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中文域名“www.力博电缆.cn”;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忠明辩称:1、“www.力博电缆.cn”域名是被告申请注册在先,被告是该域名的合法持有人。2、原告的注册号为第1029957号“力博”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故其主张撤销域名注册的要求不能成立。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的规定,赔偿仅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再则,被告注册的域名尚未使用,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也没有提供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故被告无须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享有第1029957号“力博”商标权。 1、原告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证明。 证明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姚幼甫,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电视电缆、通讯电缆、电磁线、异型铜材、铝板、铝带等。原告依法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 2、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变更证明、续展证明。 证明第1029957号“力博”商标于1997年6月1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源材料,注册人为绍兴市电视电缆厂。2005年原告受让该商标。2007年商标经续展有效期延至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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