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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与王雪冬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728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包民四初字第19号 原告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商贸街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柳春,该公司华北地区维权组主任。 被告王雪冬,25岁,蒙古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东兴街包头轻工业学院教工宿舍,系包头轻工业学院教师。 原告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下称中发灯饰公司)诉被告王雪冬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 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发灯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柳春,被告王雪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发灯饰公司诉称:中发灯饰公司拥有的第1324334号 “宙锋”商标使用于1999年,同年10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类别为11类,之后原告又以“宙锋”汉字为商标的主要部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宙锋”商标自1999年开始持续使用至今已近10年之久。经慈溪市统计局统计,“宙锋”商标产品2004年营业收入13372.9万元;2005年营业收入16041.5万元;2006年营业收入18267.3万元;经浙江省慈溪市国税、地税局统计,2004至2006年“宙锋”商标产品国税、地税纳税总额为:2004年国税713.11万元、地税343.75万元;2005年国税913.83万元、地税394.97万元;2006年国税1140.97万元、地税445.06万元;经宁波海关统计,“宙锋”商标产品2004年出口额10286728美元、2005年出口额14387457美元、2006年出口额17629393美元。经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证明,“宙锋”商标产品产销居国内同类产品中前列。原告在2007年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2006年“宁波市名牌产品”;2003年“宁波市知名商标”及其他众多荣誉称号。 随着“宙锋”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扩大,原告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原告在1999年便制定了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成立了商标管理小组,并每年投入巨资对“宙锋”商标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及维护。2004年“宙锋”商标广告宣传费用为1019.40万元;2005年“宙锋”商标广告宣传费用为1272.45万元;2006年“宙锋”商标广告宣传费用为1264.73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宙锋”商标产品质量优良,行业排名领先,产销量极大,产品行销全国及海外市场,先后荣获许多荣誉称号,具有极高的公众知晓度。因此,“宙锋”商标已成了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被告王雪冬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中心注册了以原告拥有的“宙锋”商标作为主要构成部分的“宙锋装饰品.COM”中文域名,严重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宙锋”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有效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请求依法认定第11类第1324334号“宙锋”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同时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所拥有的第1324334号第11类“宙锋”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宙锋装饰品.COM”域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及证据保全费用人民币1000元,总计人民币2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雪冬答辩称:被告虽在网络上注册“宙锋装饰品.COM”域名,但被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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