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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山西惠英干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洞县鑫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606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原告山西惠英干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水西关南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薛成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薄 建,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 键,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洞县鑫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赵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亚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明,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惠英干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洞县鑫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惠英干果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薄建、刘键,被告洪洞县鑫基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惠英干果食品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承包水果出口业务的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收购、加工出口级水果并负责质量。协议第五条规定:“外商为甲方(原告)所有。水果客户相关资料属商业秘密,乙方(被告)有义务保密。承包协议终止后,不经甲方同意,三年内乙方不得使用该客户”。但被告违反了这一约定,在原、被告双方的协议刚中止一个月,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原告的客户(LEHMANN&TROOST B.V.)签订销售合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承担其他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承包水果出口业务的协议》。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 14日签定《承包水果出口业务的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外商为甲方所有,水果客户相关资料属商业秘密,乙方(被告)有义务保密。承包协议终止后,不经甲方(原告)同意,三年内乙方不得使用该客户。 证据二、销售合同4份,分别为02年9月27日、03年9月22日、04年9月27日、05年9月27日签订。上述4份合同证明荷兰TROOST公司为原告的客户,原告每年向TROOST公司出口100-200个货柜的苹果。 证据三、投诉信。证明山西惠英干果食品有限公司于05年10月27日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的关于被告洪洞县鑫基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信,上有省工商局令临汾市工商局经检科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的批复。 证据四、荷兰TROOST公司发给原告的4份传真件。证明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致使荷兰公司对原告的供货能力表示怀疑,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证据五、被告与山西芮城盛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的承揽加工合同。原告向荷兰客户的出口苹果的纸箱及被告向荷兰客户出口的苹果的纸箱。证明被告与山西芮城盛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被告窃取原告对荷兰客户出口纸箱的图样,被告在盛达包装公司印刷了纸箱,只是把出口商“山西惠英”改为“山西鑫基”,其次证明被告也向荷兰客户出口了苹果。 证据六、原告向荷兰TROOST公司发送的传真及荷 兰TROOST公司给被告发的一份传真。证明荷兰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出口合同,被告向荷兰公司出口了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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