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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王宪明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西通信服务公司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太原牵手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051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宪明,男,1963年6月15日生,系太原高新区迅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龄丰,太原高新区迅捷网络技术服务部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二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江涛,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通信服务公司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太原牵手店,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甲142号。 法定代表人:都健,该店负责人。 上诉人王宪明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山西通信服务公司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太原牵手店(以下简称太原牵手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宪明的委托代理人张龄丰,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江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1998年11月10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音像制品批发,相关制品封装;音像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制作、复制、发行电视剧、综艺、专题、动画故事片等。山西通信服务公司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太原牵手店,为2006年7月20日依法成立的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为互连网上网服务,包括食品、饮料的销售。王宪明获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字号名称为迅捷网络服务部,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需经审批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经营期限为2005年7月11日至2008年8月1日。 2005年9月27日,国家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电影《无极》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中载明该影片的著作权人为电影公司、盛凯公司、融建公司、美国月亮公司。2005年8月31日电影公司与中凯公司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约定电影公司以人民币1390万元的价款,将电影《无极》的音像制品及相关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发行、出版、制作、复制、出租权)及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中凯公司;转让期限为5年,自交付母带之日计算;电影公司向中凯公司交付数字高清母带时间为电影《无极》院线首映前7天;上述权利是独家专有的,在授权期限内,包括电影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2005年11月25日,电影公司、盛凯公司、融建公司、美国月亮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中凯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独占性行使:1、音像制品(包括但不限于VCD、DVD格式)的所有版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复制、出版、发行、出租权等);2、基于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有线和无线通讯网络)的图像和声音的传播和公开传播销售的权利,附带其他权利还包括:适用基于互联网传播的高清电视(IPTY)、数字播放器终端所对应的节目形式的业务,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