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原告太原市神瑞安全救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创联电脑培训学校技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74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并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太原市神瑞安全救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拓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荣,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双塔寺街155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海青,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钟楼街91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创联电脑培训学校,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大马村北正街一号。 负责人赵秀芳,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溪田,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平阳路大马村北正街一号,该学校教师。 原告太原市神瑞安全救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瑞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创联电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创联学校)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英、委托代理人郭建荣、杨海青,被告创联学校委托代理人王溪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瑞公司诉称,2005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创联学校共同签署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创联学校为神瑞公司研制呼吸器人工背负综合试验台提供技术服务,包括编制氧气分析仪、二氧化碳分析仪、吸气阻力、呼气阻力、吸气温度、环境温度、跑步机(时间、脉搏次数、作功量)输出的信号与计算机之间的软件、硬件的接口,能够达到计算机可以读出数据及打印的目的。协议还约定,委托开发费为28000元,合同履行期限从2005年3月22日开始,至6月30日调试验收。协议签订后,原告神瑞公司向被告创联学校支付了18000元,且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技术资料。然而被告收到预付款后,怠于完成合同义务。原告曾于2005年7月7日向被告发出《验收通知书》,催告其于7月13日到原告单位实验室演示和调试软件并交付技术成果。然而被告却以种种借口,至今拒不交付验收,以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技术开发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8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7类证据材料: 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神瑞公司与创联学校《协议书》,证明双方签署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3、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存根1份,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4、《领款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已收到预付款; 5、神瑞公司《验收通知书》1份,证明已催告被告履行义务,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 6、《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1份(合同编号:HC2005-217,签定时间:2005.4.21)、D07-9M2M质量流量计使用手册封面复印件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合同编号:050412,合同生效日期:2005.4)、JS-1151差压变送器使用说明书封面复印件1份、JS-800智能数显示调节仪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1份(合同编号:20040521,签订时间:2005.4.7),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已购齐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验收条件。 7、工程师陈忠祥证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陈忠祥于2005年4月下旬曾电话告知被告的代理人魏先生来公司取相关技术资料。 被告创联学校辩称,1、我单位依照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项目前期编程,没有违约。相反,原告没有履行先行义务,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没有购进相关硬件设备,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为一份研发技术项目,原告向我单位支付的费用即技术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供的仅为技术要求;3、我单位在5月8日向原告发出《呼吸器硬件接口调试通知》,催问其硬件是否购买到位,并善意提醒原告因设备购置已造成工程延误及增加了额外费用,但原告却迟迟不履行向被告提供设备技术资料的义务,一直拖延到协议约定的最终时间即6月30日。7月7日,原告突然发函要求调试。我单位接到通知迅即回函,催问应买仪器仪表是否到位,原告未予理睬。综上,我单位对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