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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光达线缆仪表厂与被告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东华大学玻璃搪瓷研究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488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并民初字第310号 (反诉被告)太原市光达线缆仪表厂,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南录树村。   法定代表人杜乃林,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伟,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根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薄健,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华大学玻璃搪瓷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忠,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荣,山西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光达线缆仪表厂(以下简称“光达厂”)与被告山西长城微光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东华大学玻璃搪瓷研究所(以下简称“玻搪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光达厂委托代理人王颖伟、被告长城公司委托代理人薄健、被告(反诉原告)玻搪所委托代理人张健龙、薛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光达厂诉称,2004年5月15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长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依该协议约定,由原告投资兴建“精密玻璃管”生产线,专用于为被告长城公司生产配套,原告生产的精密玻璃管所需要原料 全部由被告长城公司提供。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投资兴建该生产线。为了保证该协议的顺利履行,原告于2005年1月1日与本案第二被告玻搪所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由该被告设计日产2.5吨硼硅玻璃全电熔炉并负责安装、调试。该电熔炉于2006年2月22日点火投运,因设备始终无法正常运行,原告被迫于2006年4月10日停产,而且第二被告玻搪所指定购买的设备也在不同程度上出现故障,经与被告玻搪所联系,该被告称设备无法运营的原因系第一被告长城公司所送原料所致。但经多次协商,二被告均对此不愿承担责任,由于原告投资兴建的该项目系为第一被告长城公司的设计专用生产配套设备,因二被告相互推诿,导致原告投资兴建的设备全部废置,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二被告玻搪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光达厂对玻搪所的反诉,未进行答辩。   被告长城公司辩称,我方已履行了自已的义务,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产的责任与我方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玻搪所辩称,200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我方设计日产2.5吨硼硅玻璃全电熔炉并负责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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