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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太原市福康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与太原市艾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161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太原市福康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南肖墙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阴孟凡,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三亮,山西丹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太原市艾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五一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夏登勤,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秀萍,山西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福康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以下简称福康医院)与太原市艾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环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康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阴孟凡和委托代理人郑三亮、艾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秀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康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福康医院与艾环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艾环公司为福康医院做污水处理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建设周期为20天,设备在一周内完成安装、调试,并达到污水处理项目的环保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则艾环公司负责改造至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现一年已过,但艾环公司至今不能将机器设备安装、调试成功,并正常运转,更无法达到验收合格,严重地影响了福康医院的正常经营,致使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面临被吊销的危险,福康医院多次催促艾环公司调试并验收,但艾环公司一拖再拖,并表示无法使机器正常运转。艾环公司的行为给福康医院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福康医院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福康医院与艾环公司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2、艾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已付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31630.2元;3、诉讼费由艾环公司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1、撤销福康医院与艾环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艾环公司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23800元;3、艾环公司赔偿福康医院损失费10000元;4、诉讼费由艾环公司负担。 艾环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称,2005年12月15日,艾环公司与福康医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艾环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福康医院违反合同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材料、支付费用,应当由福康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九条规定的验收标准为:“污水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要求。”依据合同艾环公司完成的工作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未拿到《验收检测报告》的过错责任应当由福康医院承担。合同订立时按照福康医院的要求签订了“96三级排放标准”的服务合同,艾环公司考虑到新标准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如按合同期限履行是可以通过验收的,由于福康医院的违约行为,造成无法验收的后果,其责任应当由福康医院承担。艾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福康医院支付艾环公司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102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福康医院承担。 原审判决认定,福康医院成立于2005年1月25日,其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内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中医科。2005年9月22日以后,福康医院搬迁至太原市南肖墙街17号。福康医院注册床位20张,无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间。艾环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5日,其经营范围为环保节能产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仪器仪表、普通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的批发。2005年12月15日,福康医院与艾环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福康医院为委托方,艾环公司为受托方。合同约定,艾环公司向福康医院提供技术服务,包括:福康医院污水处理的工艺设计、土建工程设计和技术指导;土建施工人员的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供给、安装、调试;污水处理项目的环保验收等。福康医院负责:提供土建所需各种材料;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新建4平方米以上设备一间,并接水、暖,保证通风等。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4000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福康医院付艾环公司17000元整;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申请验收前福康医院再付6800元;经环保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再付10200元。土建工程建设周期为20天,设备在福康医院设备间建成后一周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标准为:污水处理后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排放要求。2005年12月16日福康医院依约向艾环公司支付人民币17000元,2006年12月27日福康医院向艾环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6800元。另外在合同签订后福康医院实施了相应的土建工程,艾环公司向福康医院提供污水处理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 另,2005年7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并于同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2005年第35号公告,该公告规定,《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为: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言中规定,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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