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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北京学大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吕生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90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并民初字第232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并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北京学大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268号力鸿大厦11层1106室。 负责人朱晋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广兴,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生智,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现为西安学大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管,现住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 委托代理人王方遒,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锐,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南内环西街81号1-3-11。 原告北京学大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吕生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学大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广兴,被告吕生智的委托代理人王方遒、韩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学大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学大太原公司)诉称,2006年11月间,被告吕生智自愿到原告北京学大太原公司处求职,经原告同意,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12月4日起至2007年9月1日止。期间,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07年6月1日任命被告为原告的副总经理,并兼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成为负责公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业务的主要流程、师资信息、生源情况、文档及广告等全面掌握和了解。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留用人才,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开展与原告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有无限期保密义务,还约定,如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07年8月间,被告要求离职,因合同期未满,且被告已被原告重用,加之其掌握原告商业秘密,故对被告一再挽留,但遭拒绝,于2007年8月6日,原被告终止了劳动关系。谁知被告离职后与他人共同开办了与原告有竞争的业务,并在原告登载广告的同类同版报刊上,公开登载广告进行同类业务竞争,同时利用其掌握原告的师资和生源信息,为其所在单位争取师资拉生源,使原告聘用的老师和收教的学生突然减少,特别是盗用原告的《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版本作为其《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文本进行经营性活动,严重影响和损害原告的正常业务工作,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吕生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二、被告吕生智在一年内不得从事或自己开办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三、被告吕生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万元;四、被告吕生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吕生智答辩称,1、原告北京学大太原公司诉称的情况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吕生智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告诉称2006年11月间被告是自愿到对方单位求职的,2007年8月被告便要求离职,这都不是事实,事实是被告当时在原告公司作兼职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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