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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南农业大学与山西省昔阳县种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728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并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男,回族,1980年9月1日出生,河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 委托代理人王同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龙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 法定代表人刘龙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龙柱,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该公司业务员,住山西省榆次市修文镇王香村。 被告左权县辽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城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善庆,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彦清,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西省左权县城内北大街地税局宿舍。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与被告山西省昔阳县种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河南农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王同良,被告晋中龙生种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龙生、委托代理人李红军,被告左权县辽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军、赵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诉称,自2003年以来,被告晋中龙生种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山西榆次等地大肆繁育原告经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国审玉20000012)的豫玉22号(又名豫单8703)玉米新品种,并以“龙生”牌豫玉22玉米杂交种名义公然连续多年对外销售。 被告左权县辽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以来,先后从晋中龙生种业有限公司大量购进豫玉22号玉米种,并自己分包后以“辽丰”牌豫玉22号玉米种名义对外销售。左权县辽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仍借用已经改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左权县种子公司”的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继续使用“左权县种子公司”公章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极大的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的扰乱了农作物种子市场的经营秩序,同时也直接侵害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使原告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龙生”牌和“辽丰”牌豫玉22号玉米新品种;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3、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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