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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马振海与吴广水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94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并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马振海,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新和玉新北路东三直巷4号。 委托代理人蔡建生,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广水,太原市尖草坪区广水文化用品供应站业主,住太原市文体用品城一层124号。 委托代理人温彪飞,山西太原科卫专利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马振海于2006年5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笔(PC978)”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5月30日对原告的专利申请进行了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630060267.6,专利权人为原告马振海。2008年3月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太原市尖草坪区广水文化用品供应站购买了“佳克”(PC-1042)中性笔720支,单价为1.4元,金额为1008元。原告认为被告的“佳克”(PC-1042)中性笔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4月3日,原告马振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ZL200630060267.6笔(PC97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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