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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李诚、李长增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41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晋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1756-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宝庆,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苗志云,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诚,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里二区1楼11层3号。 委托代理人李信斌,男,汉族,1950年2月6日出生,北京辉越景新支护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西四环北路常青园3区12楼1-2号。 委托代理人任卫东,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增,男,汉族,1930年6月11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南路22楼2单元9号。 委托代理人李信斌,男,汉族,1950年2月6日出生,北京辉越景新支护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西四环北路常青园3区12楼1-2号。 委托代理人任卫东,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市光阳线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诚、李长增达成初步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08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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