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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三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与王晋恩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760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晋民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左德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兵,男,1952年11月18日生,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住太原市太行小区84号楼1单元201号。 委托代理人张璇,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晋恩,男,1944年7月20日生,汉族,太原供电局退休职工,住太原市东岗路252号1号楼3单元2号。 委托代理人郭宝优,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原供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晋恩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三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兵、张璇,被上诉人王晋恩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宝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晋恩于1995年1月2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防窃电电表”和“用于电表箱的防窃电电路板”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分别为ZL95202084.X和ZL95202096.3。上述两专利申请于1996年8月3日分别被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王晋恩按时交纳了专利权维持年费,直至专利期满失效。2001年11月26日,王晋恩就“用于电表箱的防窃电电路板”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的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1997年10月9日,被告太原供电分公司(即太原供电局)与国营四三七零厂签订了《关于研制防窃电电表箱的协议》,协议称:在征得该项技术专利权人王晋恩本人同意后,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精神,合作开发研制电表箱。研制新型电表箱主要应用王晋恩的两项专利技术,研制出的新型电表箱是两项专利技术的组合产品。协议双方约定:新型电表箱具名为太原供电公司(即太原供电局)、国营四三七零厂联合制造。协议双方共同投资33万元,其中太原供电公司出资16.5万元,四三七零厂投资16.5万元。其中在协议的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经专利权人同意,在表箱研制阶段,免收专利实施使用费;待产品正样鉴定合格,准备正式批量生产前,由太原供电分公司、四三七零厂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使用费合同。1998年6月18日,上述表箱正式命名为:SFBX-w/q型三防电度表表箱(产品型号中,“w”表示户外型,“q”表示墙嵌式,以下统称:SFBX-型三防电度表表箱),并通过了山西省经贸委组织的新产品鉴定验收,由山西省经贸委颁发了《山西省新产品投产鉴定验收合格证》。其中,《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上的产品完成单位和《山西省新产品投产鉴定验收合格证》的题头署名皆为太原供电局和四三七零厂。随后,太原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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