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莲外观专利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51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并民初字第234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并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365弄6号4号楼2B。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志强,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汝州市纸坊乡长西村。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76号。 被告王秀莲,女,193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大同市城区光明玻璃店经营者,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一路322医院南门对面。 委托代理人李昌维,男,1961年7月23日,汉族,山西省怀仁县政府办公室职员,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县迎宾西街72号2单元5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汉文,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光明玻璃店。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莲外观专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志强、李丹丹,被告王秀莲的委托代理人李昌维、王汉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昊公司)诉称,2003年1月7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金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玻璃(流金岁月)”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8月13日获得了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334840.5。2002年8月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金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玻璃图案(银星)”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5月14日获得了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354760.X。之后,李金钟将以上专利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随后取得了专利登记簿副本。2004年4月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一种多视角蒙砂图案玻璃”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4年11月1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0420048695.2。 原告以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受到消费者的一致青睐,产品十分畅销。被告王秀莲未经原告专利权人许可销售其以上三款专利产品,致使原告该项产品市场份额减少,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王秀莲立即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二、被告王秀莲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三、被告王秀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上海恒昊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专利证书、缴纳年费发票、山西省大同市御城公证处的公证书等证据。 原告上海恒昊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有关联性,被告王秀莲对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被告王秀莲答辩称,原告起诉我方销售其三种专利玻璃,要求赔偿6万元,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并且我方的产品来源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秀莲提供了盖有“大同市秦华镜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大同市秦华镜业公司的出库单,鑫海盛钢材市场先林玻璃经销处的商品销售清单,杜强的证人证言一份,以证明其进货渠道来源合法。原告上海恒昊公司对上述证据虽有异议,但无相应的证据反驳,故本院对被告王秀莲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2003年1月7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金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玻璃(流金岁月)”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8月13日获得了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334840.5。2002年8月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金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玻璃图案(银星)”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5月14日获得了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354760.X。之后,李金钟将以上专利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随后取得了专利登记簿副本。2004年4月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一种多视角蒙砂图案玻璃”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4年11月1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0420048695.2。 原告上海恒昊公司的“玻璃(流金岁月)”和“玻璃图案(银星)”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中仅有一幅主视图,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与专利授权公告中的主视图相比较后可以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颜色、构图等基本要素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类似,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