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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贵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53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并民初字第265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并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365弄6号4号楼2B。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铁东,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24号。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大岗游村76号。 被告王贵元,男,汉族,1957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长治市环东路。 委托代理人卫鱼英,女,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长治市环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贵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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